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a Public Offering Prospectus for Call (Put) Warrants
發行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二 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 三 認購 (售) 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 四 發行條件 (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履約期間、每單位代表股份等, 如係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則上 (下) 限之價格、 標的證券收盤價格達到上 (下) 限價格時視同權證到期一律採現金結 算等條件,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前揭之履約價格若為認購權證者不 得高於申請當日標的證券收盤價之百分之一五○,若為認售權證者不 得低於申請當日標的證券收盤價之百分之五十,但履約價格與標的證 券收盤價之差距不足新台幣三十元者,得超過上述比例。發行條件不 符合上開標準者,應有合理依據及說明,並充分揭露予投資人。 五 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履約價格、存 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一年來以同一上市證券 為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 六 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料。 七 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 (售) 權證應予註銷之條款。 八 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給付方式。如以證券給付之認購 權證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或以證券給付之認售權證持有人得選 擇以現金結算時,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九 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十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票分割、合 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時,調整其認購 (售) 權證履約價格或相關事項之 約定;發行人如未依本公司參考調整公式訂定,應於公開銷售說明書 以顯著字體說明。 十一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股票終 止上市情事時之處理方式。 十二 認購 (售) 權證之上市及經交易所終止上市或停止買賣時之處理方 式。 十三 未來三個月內是否對同一標的證券反向發行認購 (售) 權證計畫之 說明。 十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