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a Public Offering Prospectus for Call (Put) Warrants
發行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二、標的指數、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所發行權證之標的證券 為國內股票,而該股票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有虧損 者,應說明以該標的證券發行權證之原因;標的證券為外國股票或存 託憑證者,應說明其流動性情形)。 三、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 四、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履約期間、每單位代 表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或存託憑證單位或指數點數)等)。 五、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或標的指數、履 約價格或履約指數、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 一年來以同一上市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但發行下限型 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者,其發行價格應依本 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目之規定 計算。 六、發行上(下)限型認購(售)權證者,除應符合前五款規定外,並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1.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其上(下)限之價格或指 數、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上(下)限價 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 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採 自動現金結算,前開條件應以顯著字體說明。至其設定之上限價格 或指數應達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之百分之一百五十(含)以上; 下 限價格或指數應達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之百分之五十(含)以下。 2.發行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其下( 上)限之價格或指數、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 達到下(上)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 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 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採自動現金結 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 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暫 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計 算,前開條件應以顯著字體說明。至其設定之下(上)限價格或指 數應介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與履約價格或 履約指數(含)之間,且下限價格或指數應達標的證券收盤價格或 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百分之九十(含)以下或上限價格或指數應達 標的證券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百分之一百一十(含)以 上。發行人並應訂定重設條件,經重設調整後之履約價格及下(上 )限價格,或履約指數及下(上)限指數,於上市首日生效,其價 格及指數之訂定仍應符合上開規定。 七、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料。 八、本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八條所定應行記載事 項。 九、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售)權證應予註銷之條款。 十、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給付方式。如以證券給付之認購 權證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或以證券給付之認售權證持有人得選 擇以現金結算時,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十一、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十二、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票分割、 合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辦理標的境外指數 股票型基金配發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調整其認購(售)權證履 約價格或相關事項之約定;發行人如未依本公司參考調整公式(如 附表)訂定,應於公開銷售說明書以顯著字體說明。如以外國證券 為標的者,發行人應自行訂定調整公式。 十三、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股票變更交易方法、暫停交易、停 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情事時,或標的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因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解散、破產或撤銷核准等原因終止上市時,或標 的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經本公司公告終止其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 投資單位上市買賣時,或標的指數編製機構停止編製該指數時之處 理方式。 十四、認購(售)權證之上市及經交易所終止上市、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 時之處理方式。 十五、未來三個月內是否對同一標的證券或指數反向發行認購(售)權證 計畫之說明。 十六、外國標的證券經所屬證券交易所暫停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 或外國標的指數經編製機構公告停止編製該指數等資訊來源及揭露 方式。 十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