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a Public Offering Prospectus for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發行公司名稱及印鑑。
二、本公開銷售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認購(售)權證。
三、摘要說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二)標的指數、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
(三)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
(四)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履約期間等)。但
      發行上(下)限型認購(售)權證者,應以顯著字體說明下列事項
      :
      1.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其上(下)限之價格或
        指數、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上(下)
        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
        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
        盤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
      2.發行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其下
        (上)限之價格或指數、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
        指數達到下(上)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
        ,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
        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採
        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
        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
        期日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
        證券之收盤價格計算。
(五)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或標的指數、
      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
      並與一年來同一上市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但發行下
      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者,其發行價格
      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
      目之規定計算。
(六)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料。
(七)槓桿效果及溢價。
(八)每單位代表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或存託憑證單位或指數點數)。
四、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認購(售)權證具高度風險,欲購買者應了解認購(售)權證可能
      在到期時不具任何價值,並有損失購買價金之心理準備。以國外成
      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蹤國外商品期貨指數之指
      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
      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
      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二)發行人不得以其已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及本公司之同
      意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作為證實其申請事項或保證認
      購(售)權證價值之宣傳。
(三)本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
      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銷售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五、刊印日期。
第 8 條
發行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二、標的指數、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所發行權證之標的證券
    為國內股票,而該股票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有虧損
    者,應說明以該標的證券發行權證之原因;標的證券為外國股票或存
    託憑證者,應說明其流動性情形)。
三、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
四、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履約期間、每單位代
    表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或存託憑證單位或指數點數)等)。
五、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或標的指數、履
    約價格或履約指數、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
    一年來以同一上市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但發行下限型
    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者,其發行價格應依本
    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目之規定
    計算。
六、發行上(下)限型認購(售)權證者,除應符合前五款規定外,並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1.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其上(下)限之價格或指
      數、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上(下)限價
      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
      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採
      自動現金結算,前開條件應以顯著字體說明。至其設定之上限價格
      或指數應達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之百分之一百五十(含)以上; 下
      限價格或指數應達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之百分之五十(含)以下。
    2.發行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其下(
      上)限之價格或指數、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
      達到下(上)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
      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
      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採自動現金結
      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
      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暫
      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計
      算,前開條件應以顯著字體說明。至其設定之下(上)限價格或指
      數應介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與履約價格或
      履約指數(含)之間,且下限價格或指數應達標的證券收盤價格或
      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百分之九十(含)以下或上限價格或指數應達
      標的證券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百分之一百一十(含)以
      上。發行人並應訂定重設條件,經重設調整後之履約價格及下(上
      )限價格,或履約指數及下(上)限指數,於上市首日生效,其價
      格及指數之訂定仍應符合上開規定。
七、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料。
八、本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八條所定應行記載事
    項。
九、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售)權證應予註銷之條款。
十、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給付方式。如以證券給付之認購
    權證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或以證券給付之認售權證持有人得選
    擇以現金結算時,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十一、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十二、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票分割、
      合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辦理標的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配發
      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調整其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或相關事
      項之約定;發行人如未依本公司參考調整公式(如附表)訂定,應
      於公開銷售說明書以顯著字體說明。如以外國證券為標的者,發行
      人應自行訂定調整公式。
十三、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股票變更交易方法、暫停交易、停
      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情事時,或標的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因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標的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因期貨信託事業
      解散、破產或撤銷核准等原因終止上市時,或標的境外指數股票型
      基金經本公司公告終止其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上市買賣
      時,或標的指數編製機構停止編製該指數時之處理方式。
十四、認購(售)權證之上市及經交易所終止上市、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
      時之處理方式。
十五、未來三個月內是否對同一標的證券或指數反向發行認購(售)權證
      計畫之說明。
十六、外國標的證券經所屬證券交易所暫停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
      或外國標的指數經編製機構公告停止編製該指數等資訊來源及揭露
      方式。
十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第 10 條
標的指數、標的證券相關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非以指數為標的者其公司簡介(標的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應標示所表彰
    之成分股票公司名稱、所追蹤國外商品期貨指數名稱)。
二、標的證券價格或指數資料(應包含最近一年成交量,最高、最低價及
    各月份收盤價;標的為指數者,應包含其最近一年最高、最低指數及
    各月份收盤指數)。
三、標的證券為股票及存託憑證者,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