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a Public Offering Prospectus for Call (Put) Warrants
發行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日期。 二、總公司、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察人及各單位主管:列明姓名、目前兼 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及就任日期。 四、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 五、公司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應揭露其係 爭事實、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六、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 七、財務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之各項目: (一)財務結構 1.負債資產比率。 2.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及設備比率。 (二)償債能力 1.流動比率。 2.速動比率。 3.利息保障倍數。 (三)現金流量 1.現金流量比率。 2.現金流動允當比率。 3.現金再投資比率。 八、資產負債表外之金融工具操作資料及其他必要說明事項。 發行人為外國機構者,依其所屬國法令之規定,經本公司同意後,得調整 前項各款記載之內容。
標的指數、標的證券相關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非以指數為標的者其公司簡介(標的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應標示所表彰 之成分股票公司名稱、所追蹤國外商品期貨指數名稱)。 二、標的證券價格或指數資料(應包含最近一年成交量,最高、最低價及 各月份收盤價;標的為指數者,應包含其最近一年最高、最低指數及 各月份收盤指數)。 三、標的證券為股票及存託憑證者,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