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a Public Offering Prospectus for Call (Put) Warrants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發行公司名稱及印鑑。 二、本公開銷售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認購(售)權證。 三、摘要說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二)標的或其組合之詳細內容。 (三)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如係發行可展延 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其權證種類 應加註「展延」字樣。 (四)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或點數、履約期間等)。但發行 上(下)限型認購(售)權證者,應以顯著字體說明下列事項: 1.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者,其上(下)限之價格 或點數,及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 貨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達到上 (下)限價格或點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 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指 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 簡單算術平均價採自動現金結算。 2.發行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暨可展 延存續期間者,其下(上)限之價格或點數,及標的證券之收盤 價格、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 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達到下(上)限價格或點數時,當 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 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 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 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 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或標的期貨暫停交 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 的期貨之每日結算價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標的期貨結算價 格及每日結算價,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 一條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第七目之規定辦理。 (五)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價格或點數、履約價格 或點數、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一年來同 一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但發行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 認售權證(熊證)者,其發行價格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 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五目之規定計算。 (六)槓桿效果及溢價。 (七)每單位代表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或存託憑證單位或指數點數或期貨 點數)。 四、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認購(售)權證具高度風險,欲購買者應了解認購(售)權證可能 在到期時不具任何價值,並有損失購買價金之心理準備。以國外成 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指數股 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 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 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買賣以期貨為 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應留意於存續期間可能面臨標的期貨依各 該期貨交易契約規則所訂交易時段不同之價格風險。 (二)發行人不得以其已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及本公司之同 意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作為證實其申請事項或保證認 購(售)權證價值之宣傳。 (三)本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 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銷售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五、刊印日期。
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內容。 二、會計師查核意見。 三、律師適法性意見。 四、發行人相關資料。 五、標的或其組合相關資料。 六、因認購(售)權證所生一切爭議應適用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七、訴訟管轄法院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如有仲裁約定,其約定內容。 八、其他重要約定。 九、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發行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二、標的或其組合之詳細內容。標的為國內股票且該股票發行公司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有虧損者,應說明以該標的發行權證 之原因;標的為外國股票或存託憑證者,應說明其流動性情形;標的 為期貨者,應說明期貨交易契約名稱及其到期交割月份。 三、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如係發行可展延下 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其權證種類應加 註「展延」字樣。 四、發行條件,包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或點數、履約期間、每單位代表 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或存託憑證單位或指數點數或期貨點數)等。如 係可展延期間者,並應載明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 一條第八款第四目規定之事項。 五、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價格或點數、履約價格或 點數、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一年來以同一 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但發行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 權證(熊證)者,其發行價格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 則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五目之規定計算。 六、發行上(下)限型認購(售)權證者,除應符合前五款規定外,並應 載明上(下)限之價格或點數,及以顯著字體說明本公司認購(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八款第六目規定之事項。如係可展延存 續期間者,應載明本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第七條第 三款規定展延辦理事項。 七、本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八條所定應行記載事 項。 八、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售)權證應予註銷之條款。 九、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給付方式。如以證券給付之認購 權證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或以證券給付之認售權證持有人得選 擇以現金結算時,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十、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十一、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票分割、 合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辦理標的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配發 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調整其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或相關事 項之約定;發行人如未依本公司參考調整公式(如附表)訂定,應 於公開銷售說明書以顯著字體說明。如以外國證券為標的者,發行 人應自行訂定調整公式。 十二、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股票變更交易方法、暫停交易、停 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情事時,或標的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因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標的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因期貨信託事業 解散、破產或撤銷核准等原因終止上市時,或標的境外指數股票型 基金經本公司公告終止其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上市買賣 時,或標的指數編製機構停止編製該指數時,或標的期貨經期貨交 易所公告暫停交易、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時之處理方式。 十三、認購(售)權證之上市及經交易所終止上市、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 時之處理方式。 十四、未來三個月內是否對同一標的反向發行認購(售)權證計畫之說明 。 十五、外國標的證券經所屬證券交易所暫停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 或外國標的指數經編製機構公告停止編製該指數等資訊來源及揭露 方式。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標的相關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標的簡介。標的為股票或存託憑證者,應標示發行公司簡介;標的為 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 股票型基金者,應標示所表彰之成分股票公司名稱、所追蹤國外期貨 指數名稱;標的為指數者,應標示指數名稱;標的為期貨者,應標示 標的期貨契約規格。 二、標的交易資料。標的為證券者,應包含最近一年成交量,最高、最低 價及各月份收盤價;標的為指數者,應包含其最近一年最高、最低指 數及各月份收盤指數;標的為期貨者,應包含最近一季每月日均量、 前一月份每日交易量及最近一日未沖銷契約量。 三、標的為股票及存託憑證者,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