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六十一億三千二百七十九萬三千一百七十元,
分為六億一千三百二十七萬九千三百一十七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全額
發行。
第 13 條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本公司股東會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採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時,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該年度股東會召集通知。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
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第 14 條
股東因事不能親自出席,得依法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
一人出席,其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代理人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超出已發行
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法人股東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將出席代表人姓名送達本公司或股務代理
機構。
前項股東出席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
綜合計算。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
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 14-1 條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
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
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
;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
,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