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本細則 111.04.28 修正之第 58-3 條條文、增訂第 58-9 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證券經紀商因受託買賣發生錯誤,申報錯誤及更正帳號應依本公司訂定之 「證券經紀商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證券經紀商應以自己名義開立錯帳處理專戶,並編列帳號填註其公司營利 事業統一編號,於客戶分戶帳內設戶記載。錯帳處理專戶所為之買賣,視 同一般交易按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並支付經手費,該專戶發生損益之帳務 處理應符合「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