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經紀商因受託買賣發生錯誤,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經紀商錯帳處 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證券經紀商應以自己名義開立錯帳處理專戶,並編列帳號填註其公司營利 事業統一編號,於客戶分戶帳內設戶記載。錯帳處理專戶所為之買賣,視 同一般交易按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並支付經手費,該專戶發生損益之帳務 處理應符合「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