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86 年 05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2 條
發行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上市時,應填具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連同已簽
具之上市契約及應附送文件,送交本公司。
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之格式及應附送文件,由本公司依上市有價證券之種
類及性質分別擬定印製。
發行公司申請上市之有價證券,應依「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簽證規則」
之規定簽證;並應依「供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送請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檢誤,出具測試無誤之證明書件。
本公司審查發行公司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案,除就其所送之資料外,並得採
用其他徵信資料佐證,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予以審定並分類。
前項上市審查準則,由本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先將其擬上市股份
提出一定比率之股份,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之公開銷售,或委託證
券經紀商辦理上市前之躉批發售,本公司得以其預期銷售後之資料作為上
市審查股權分散之參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其所發行之受益憑證或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就其
所發行之台灣存託憑證或外國債券申請上市時,準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
第 45 條
上市公司之公司名稱、股票種類、每股金額、發行股數或其他內容有變更
者,應於遵照法令之規定為變更後,填具「上市股票內容變更申請書」,
連同「換股作業計劃書」等書件,向本公司為上市股票內容變更之申請,
經本公司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依本公司
所訂期限,由上市公司將規定書件函送本公司並在本公司所在地日報公告
之。
前項換股作業計劃書之內容,應依本公司「上市公司換發股票作業程序」
之規定訂定。
上市公司於其換發股份數額達已上市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方得擬
訂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暨舊股票在市場停止交易日期,向本公司申請,經
轉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但上市公司如出具書面承諾,保證在新
股票開始買賣之日起,隨時辦理換發事務,並於收到舊股票之當日換給供
交割之新股票者,則不在此限。
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外國公司有價證券其內容如有變更者,準用第一項
至第三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