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5 條
上市公司之公司名稱、有價證券種類、每單位金額、發行數量或其他內容
有變更者,應於遵照法令之規定為變更後,填具「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
申請書」,連同「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等書件,向本公司為上市有價
證券內容變更之申請,經本公司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於停止變更股東名
簿記載日前,依本公司所定期限,由上市公司將規定書件函送本公司,並
在本公司所在地日報公告之。如係變更公司名稱者,該變更案經核准日起
三年內,所有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他依規定應公開之資訊,均應以新舊名
稱對照揭露,並應於更名後連續三個月,輸入本公司網站中股市觀測站之
重大訊息予以公告。如係辦理減資登記者,應於所報「換發有價證券作業
計畫」中訂定自換發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應辦理新有價
證券換發作業之程序條款,嗣後並應依該換發計畫確實執行。其減資之換
發新股作業如有落後或異常之虞者,應事先函報本公司。
前項換股作業計畫書之內容,應依本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
序」之規定訂定。
上市公司於其換發新股票之數額達已上市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方
得擬訂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 (與舊股票停止交易日期應為同一日) ,向本
公司申請,經轉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
上市公司換發新股票之數額未達上市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者,如出具書面
承諾保證在新股票開始買賣之日起,隨時辦理換發事務並於收到舊股票之
當日換給供交割之新股票者,則依前項規定辦理。如未出具書面承諾者,
其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 (即舊股票停止交易日期) 之訂定,至遲不得逾新
股票開始換發日期起三十日,並自上開日期起,仍應隨時辦理換發事務且
於收到舊股票之當日換給供交割之新股票。
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或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所發行臺灣存託憑證
所表彰之外國公司有價證券,其內容如有變更者,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