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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99 條
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不得以漲 (跌) 停板申報買進 (賣出) 。但為發行認購 (售) 權證之
    避險需要而買賣證券,應另設避險專戶,該專戶之買賣申報,得不受
    上開價格限制。
二  開盤前申報買進 (賣出) 之價格,不得逾越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 (若
    遇除權、除息,則為當日除權、息參考價) 計算漲 (跌) 停板升降幅
    度限制之二分之一。
本公司對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有影響正常市況之虞時,得報請主管機關限
制其對一部或全部證券之買賣數量或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