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本細則 111.04.28 修正之第 58-3 條條文、增訂第 58-9 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有價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除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外,股票及受益憑證 價格以漲至或跌至前一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債券價格以漲至或跌至 前一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五為限。但升降幅度經換算後,股票及受益憑證未 滿一分者,以一分計,且價格以跌至一分為限;債券未滿五分者,以五分 計,且價格以跌至五分為限。 如前一日無收盤價格,但有連續二日漲至或跌至限度之揭示價格時,得以 之作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