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經紀商發現委託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 者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一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二 證券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職員雇員。 三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四 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五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六 證券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七 委託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代理其在該證券商開戶。 八 全權委託投資之同一委任人對同一受任人在同一證券經紀商 (含各分 公司) 開立超過一個以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 證券商內部人員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商內部人 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委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 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一 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經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後 ,已結案而未滿三年,或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二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偽 (變) 造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機 關提起公訴尚在審理中,或經法院諭知有罪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三 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未滿三年或雖滿三年但未結案,或違反期貨交易 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