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1 年 03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9-1 條
上市公司因依第五十條規定或公司分割換發新股票作業,停止其上市有價
證券買賣,該有價證券恢復買賣首日之升降幅度,以停止買賣前最後交易
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
第 67-1 條
上市公司為彌補累積虧損,改善財務結構,依法減資後,其減資後股票上
市買賣開始日之升降幅度,以減資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除以減資後之資
本額與原資本額之比率為計算之基準。
第 67-1 條
上市公司依法減資後,其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
減資前最後一日收盤價格除以減資後之資本額與原資本額之比率為計算之
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