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1 年 05 月 0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8 條
電腦自動交易之買賣申報,限當市有效。
電腦自動交易之買賣申報,得自市場交易時間前三十分鐘內輸入,由參加
買賣證券商之輸入員按其營業員送交之買賣委託書,依序逐筆輸入證券商
代號、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 (融資、融券、集中保管、自行保管) 、
委託人帳號、證券代號、交易種類 (普通、鉅額、零股) 、單價、數量及
買賣別,經本公司電腦主機接受後,列印買賣回報單。撮合成交時,依第
五十八條之二規定之買賣申報優先原則,一經成交,即經由參加買賣證券
商之印表機列印成交回報單。但買賣申報及成交回報單填列之項目,本公
司得視需要而增減之。
前項委託書編號,證券經紀商應依委託順序,按每部終端機別分別編定,
證券自營商應按自行買賣之申報順序編定之。
買賣申報價格得在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之規
定限度內為之。
本公司於交易時間內即時揭示成交價格與數量,及未成交之最高買進及最
低賣出申報價格與數量。但其他買賣申報之價格與數量,本公司得視市場
需要為適當揭示。
證券商申請撤銷買賣申報時,應由終端機撤銷之,申請變更買賣申報時,
除減少申報數量外,應先撤銷原買賣申報,再重新申報。
買賣申報是否成交之查詢,應經由終端機為之。
第 58-1 條
(刪除)
第 58-3 條
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一律為集合競價,其成交價格依左列原則決定:
一  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
    出申報須全部滿足。
二  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
三  合乎前二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
    之價位,如當市尚無成交價格者,採接近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之價位。
    所稱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係採前一日之收盤價格,如前一日無收盤價
    格,採最近一日之收盤價格,惟前一日無收盤價格而有第六十三條第
    二項規定連續二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或最低賣出申報價格達漲跌停
    時,採該漲停買進申報或跌停賣出申報價格,如係初次上市或除權除
    息交易開始日者,採第五十九條或第六十七條所定參考基準之價格。
有價證券當市第一次撮合成交之價格為其開盤價格,開市 (即交易時間開
始) 前輸入而未成交之買賣申報,仍依原電腦隨機排列順序繼續撮合;至
收市 (即交易時間結束) 前一段時間彙集其所有買賣申報而撮合成交之價
格為收盤價格,如未成交時,則以當市最後一次成交之價格為收盤價格。
有價證券自當市第一次撮合成交至收市前一段時間之時段內,如每次撮合
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一定幅度時,本公司立即延緩
當次撮合一段時間,並繼續接受其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延緩
撮合時間終了後依序撮合成交。但依本公司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
間之有價證券,及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低於一定價格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稱一段時間、一定幅度及一定價格,由本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後公告實施。
第 63 條
有價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除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外,股票及受益憑證
價格以漲至或跌至前一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債券價格以漲至或跌至
前一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五為限。
如前一日無收盤價格,但有連續二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或最低賣出申報
價格達漲跌停時,得以之作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