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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1 年 07 月 1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1-1 條
單一上市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經
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有價證券自股份轉換基準
日起上市買賣,該原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於同日終止上市。
前項規定於數家上市 (櫃) 公司轉換為單一金融控股公司,且其中至少有
一家以上為上市公司者,亦適用之。但如有未上市 (櫃) 公司與其他上市
 (櫃) 公司一併轉換者,該等未上市 (櫃) 公司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  未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四、五、八、
    十、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  其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
    務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上市公司有第一、二項規定之情事,經由預計所轉換股份占金融控股公司
預計發行股份比例最高之上市公司,代表各該公司依下列規定向本公司洽
辦各該款事項者,經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其原上市有價證券應於
股份轉換基準日 (不含) 前八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
一  於股份轉換基準日 (不含) 前至少十五個營業日,填妥「上市公司轉
    換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並備齊所載明之附件,向本公司
    提出申請。
二  於依前款規定申請日 (含) 前,填妥「停止過戶申報書」,由本公司
    逕向市場為各該參與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上市公司停止股東名簿記
    載變更之公告。
上市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廿四條所規定營業讓與方式設立之金融控股
公司,並由該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被讓與公司之股份者,應依第四
十五條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為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之申請。但
其營業範圍之變更於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單一或數家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轉換股份予已
上市之金融控股公司者,該金融控股公司應填妥相關書件,依第三項規定
之程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其上市有價證
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並由其所轉換成之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於同
日上市。但參與股份轉換之股份有限公司係屬未上市 (櫃) 公司者,該 (
等) 公司應符合第二項第一、二款之規定。
參與轉換之股份有限公司有第一、二或五項之情事者,若於轉換前屬上市
 (櫃) 公司,則其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於初次上市 (櫃) 時已依規定提
交股票集中保管之部分應於轉換後延續集保至期限屆滿為止;若於轉換前
屬未上市 (櫃) 公司且預計所轉換股份占該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及預計發
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則該未上市 (櫃)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大
股東仍應將其所持金融控股公司之股票,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則」之相關規定辦理集中保管,但因股份轉換致有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
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轉換後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應編製完整版之公開說明書,但以單一上市公
司或數家上市 (櫃) 公司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公開說明書之編製,
得以簡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