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1 年 10 月 1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7-4 條
華僑或外國人申請直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者,除依第七十七條規定申請者
外,境內華僑或外國人應檢具本公司許可函、護照及居留證,境外華僑或
外國人應檢具本公司許可函及第三項第二、三款規定文件 (如同一國內代
理人或代表人之上開文件內容相同,且已交由證券經紀商留存建檔者,得
免予再行檢具) 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境內華僑或外國人向本公司申請前項許可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符合
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境外華僑或外國人向本公司申請第一項之許可,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
列文件:
一  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二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內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買入有價證券之
    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繳納稅捐等各項手續之授權書或指派書。
三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 (或變更
    登記) 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  指定辦理有價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
    等事宜之保管銀行契約書副本。
上市(櫃)公司之海外子公司如以其海外外籍員工處理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名
義向本公司申請第一項之許可,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各款文件提出
申請;另於委託其國內代理人代理開戶時,應檢具本公司許可函及下列第
二、三、五、六及七款規定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證券經紀商受
理開戶時,應以本公司許可函所載名稱為交易戶名,且該帳戶僅限於賣出
該等員工行使認股權利取得之股款繳納憑證或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之
買賣交易。
一  海外子公司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海外子公司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認股權專戶開戶、認股權股
    款繳納憑證 (或現股) 之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繳納稅捐等各項手
    續之授權書或指派書。
三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 (或變更
    登記) 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  海外子公司指定辦理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或現股) 之款券保管、交
    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之保管銀行契約書副本。
五  海外子公司切結確實取得海外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
六  證期會核准上市 (櫃)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核准函影本。
七  上市 (櫃) 公司董事會通過當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議事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