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華僑或外國人申請直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者,除依第七十七條規定申請者 外,境內華僑或外國人應檢具本公司許可函、護照及居留證,境外華僑或 外國人應檢具本公司許可函及第三項第二、三款規定文件 (如同一國內代 理人或代表人之上開文件內容相同,且已交由證券經紀商留存建檔者,得 免予再行檢具) 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境內華僑或外國人向本公司申請前項許可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符合 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境外華僑或外國人向本公司申請第一項之許可,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 列文件: 一 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二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內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買入有價證券之 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繳納稅捐等各項手續之授權書或指派書。 三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 (或變更 登記) 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 指定辦理有價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 等事宜之保管銀行契約書副本。 上市(櫃)公司之海外子公司如以其海外外籍員工處理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名 義向本公司申請第一項之許可,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各款文件提出 申請;另於委託其國內代理人代理開戶時,應檢具本公司許可函及下列第 二、三、五、六及七款規定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證券經紀商受 理開戶時,應以本公司許可函所載名稱為交易戶名,且該帳戶僅限於賣出 該等員工行使認股權利取得之股款繳納憑證或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之 買賣交易。 一 海外子公司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海外子公司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認股權專戶開戶、認股權股 款繳納憑證 (或現股) 之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繳納稅捐等各項手 續之授權書或指派書。 三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 (或變更 登記) 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 海外子公司指定辦理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或現股) 之款券保管、交 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之保管銀行契約書副本。 五 海外子公司切結確實取得海外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 六 證期會核准上市 (櫃)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核准函影本。 七 上市 (櫃) 公司董事會通過當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議事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