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商辦理或代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應依政府公布之證券商辦 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暨證券商辦理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或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 法之規定辦理。 證券商辦理或代理前項業務於買賣申報成交後,委託交易類別倘有變更時 ,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商辦理或代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更改 委託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