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未曾轉讓之記名股票時,若委託人非其所有權人,於 交割時,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股票申報 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已轉讓並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登記之記名股票,且符 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一 違約投資人於結案並辦理領回之股票。 二 繼承、贈與取得之股票。 三 八十六年十一月前承銷取得之股票。 四 證券金融公司或自辦融資融券證券商,因股價下跌低於維持率後處分 投資人以現券抵繳之擔保品。 五 銀行業者處分客戶以現券設質之股票。 六 經由法院判決確定取得之股票。 七 其他報經本公司同意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