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2 年 04 月 0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82-1 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未曾轉讓之記名股票時,若委託人非其所有權人,於
交割時,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股票申報
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已轉讓並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登記之記名股票,且符
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一  違約投資人於結案並辦理領回之股票。                          
二  繼承、贈與取得之股票。                                      
三  八十六年十一月前承銷取得之股票。                            
四  證券金融公司或自辦融資融券證券商,因股價下跌低於維持率後處分
    投資人以現券抵繳之擔保品。                                  
五  銀行業者處分客戶以現券設質之股票。                          
六  經由法院判決確定取得之股票。                                
七  其他報經本公司同意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