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82-2 條
委託人為策略性交易需求所為之借券,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
定辦理。                                                        
前項所稱策略性交易如下:                                        
一  買賣指數期貨與標的有價證券、指數或個股選擇權與標的有價證券、
    海內外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與標的有價證券、認購 (售) 權證與標的
    有價證券、海外發行之存託憑證與標的有價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ETF)  與表彰股票組合之套利行為。                    
二  持有認售權證發行部位及指數期貨、指數選擇權、個股選擇權、海內
    外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海外發行之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多頭部位之避險行為。                                    
三  個股選擇權、認購權證之履約行為。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 109 條
賣方證券商提出交割之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法完成交割者,應
逐日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辦理借券,如有不足時,方得就不足
部分向本公司申請補正:                                          
一  有價證券破損不全或污損。                                    
二  未經簽證機構簽證者。                                        
三  同一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之權利不同者。                          
四  面額不合交易單位。                                          
五  缺附轉讓過戶申請書。                                        
六  有價證券或轉讓過戶申請書出讓人印鑑漏蓋或模糊不能辨識者。    
七  有價證券簽蓋之出讓人印鑑與轉讓過戶申請書簽蓋之印鑑不符。    
八  上市公司漏蓋過戶登記印鑑者。                                
賣方證券商辦理借券及補正手續時,應按該種有價證券成交日收盤價格百
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額以下列方式提供擔保金:                        
一  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即期支票或現金 (以新台幣十萬元內為限) 。    
二  證券商以匯款方式提供擔保金者,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之補正手續,經本公司核對無誤後,填製「證券支付憑單」交與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代買方證券商收執,暫代交割,並通知買方證券商於交付委
託人之交割憑單上作必要之記載,賣方證券商應於承諾期限內補正交付有
價證券,憑以換回「證券支付憑單」及退還擔保金。借券完成交割之證券
商,如於次一營業日續借不成,致未能依規還券者,得由本公司填製「證
券支付憑單」暫代交付。                                          
申報錯帳處理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未及交割者,應檢附佐證資料送經本公司
認可後,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證券商應行提供之擔保金未能匯入或兌現時,本公司得將同一結算期應付
之交割代價及有價證券中,就其擔保金等值部分暫予留置。            
前項擔保金逾當日銀行營業時間仍未匯兌時,視為違背交割義務。      
證券金融事業取得融券差額所為之標借、議借及標購,依本公司「有價證
券借貸辦法」規定辦理。                                          
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由本公司另行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