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第 79 條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買賣,以限價為之。但得接受國內機構投資人、境外 法人及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於該機構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授權 證券商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並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 前項委託無特約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 限價委託,係指委託人限定價格,委託證券經紀商為其申報買賣,其成交 價格,於買進時,得在限價或限價以下價格成交;於賣出時,得在其限價 或限價以上之價格成交。 第一項所稱國內機構投資人、境外法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商、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 、投資信託、信託業、學術或慈善機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