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9 條
第 79 條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買賣,以限價為之。但得接受國內機構投資人、境外
           法人及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於該機構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授權
           證券商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並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
           前項委託無特約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
           限價委託,係指委託人限定價格,委託證券經紀商為其申報買賣,其成交
           價格,於買進時,得在限價或限價以下價格成交;於賣出時,得在其限價
           或限價以上之價格成交。
           第一項所稱國內機構投資人、境外法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商、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
           、投資信託、信託業、學術或慈善機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