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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7 條
上市公司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一  公告與股東有關之權利義務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
    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其應公告而未公告
    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司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
二  召集股東會前,應檢送董事會編造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
    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及董事會議事錄等
    各二份。
三  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應檢送股東會議事錄、年報及股權分散表各二
    份。
四  經核准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送公開說明書至少二千份;但採行
    電子檔案傳送方式並已依「公司募集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
    項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者,得僅檢送四份。
五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應檢送本公司之文件、報告、
    報表各二份,且於檢送年度財務報告時,應附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二份;另檢送財務報告時,應製作並提供其所有控制及從屬關係公司
    名單、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各該公司持有各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代號
    暨期末股數餘額等資料,且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亦應於異
    動後二日內申報本公司。
六  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檢送之其他資料。
上市公司發行海外股票於國外證券市場上市,依上市當地國證券相關法令
規章之規定期限內,應提供或揭露之任何資料,應於提供資料二日內檢送
該等資料向本公司申報。
第 51-1 條
單一上市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經
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有價證券自股份轉換基準
日起上市買賣,該原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於同日終止上市。
前項規定於數家上市 (櫃) 公司轉換為單一金融控股公司,且其中至少有
一家以上為上市公司者,亦適用之。但如有未上市 (櫃) 公司與其他上市
 (櫃) 公司一併轉換者,該等未上市 (櫃) 公司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  未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四、五、八、
    十、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  其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
    務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上市公司有第一、二項規定之情事,經由預計所轉換股份占金融控股公司
預計發行股份比例最高之上市公司,代表各該公司依下列規定向本公司洽
辦各該款事項者,經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其原上市有價證券應於
股份轉換基準日 (不含) 前八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
一  於股份轉換基準日 (不含) 前至少十五個營業日,填妥「上市公司轉
    換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並備齊所載明之附件,向本公司
    提出申請。
二  於依前款規定申請日 (含) 前,填妥「停止過戶申報書」,由本公司
    逕向市場為各該參與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上市公司停止股東名簿記
    載變更之公告。
上市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廿四條所規定營業讓與方式設立之金融控股
公司,並由該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被讓與公司之股份者,應依第四
十五條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為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之申請。但
其營業範圍之變更於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單一或數家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轉換股份予已
上市之金融控股公司者,該金融控股公司應填妥相關書件,依第三項規定
之程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其上市有價證
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並由其所轉換成之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於同
日上市。但參與股份轉換之股份有限公司係屬未上市 (櫃) 公司者,該 (
等) 公司應符合第二項第一、二款之規定。
參與轉換之股份有限公司有第一、二或五項之情事者,若於轉換前屬上市
 (櫃) 公司,則其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於初次上市 (櫃) 時已依規定提
交股票集中保管之部分應於轉換後延續集保至期限屆滿為止;若於轉換前
屬未上市 (櫃) 公司且預計所轉換股份占該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及預計發
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則該未上市 (櫃)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大
股東仍應將其所持金融控股公司之股票,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則」之相關規定辦理集中保管,但因股份轉換致有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
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第六項轉換後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符合「本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
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要件者,及以單一上市公
司或數家上市 (櫃) 公司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公開說明書之編製,
得以簡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