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應檢具相關文件委託證券經紀商向 本公司辦理登記,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 賣有價證券。 一、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 (或外僑居留證) 。 二、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 及負責人身分證 (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 。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由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本公司辦理登記,取得 身分編號並檢附下列文件 (如同一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上開文件內容相 同,且已交由證券經紀商留存建檔者,得免予再行檢附) 向證券經紀商辦 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一、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內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國內公司債之交 換、轉換或認購股份申請、買入證券之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繳納 稅捐等各項手續之授權書或指派書。 二、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 (或變更 登記) 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上市 (櫃) 公司之海外子公司如以其海外外籍員工處理員工認股權憑證之 名義向本公司辦理登記,準用第二項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規定並檢附下列 各款文件辦理;另於委託其國內代理人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除上述 第二項各款文件外,另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該帳戶 僅限於賣出該等員工行使認股權利取得之股款繳納憑證或股票,不得從事 其他證券之買賣交易。 一、海外子公司切結確實取得海外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 二、證期會核准上市 (櫃)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核准函影本。 三、上市 (櫃) 公司董事會通過當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議事錄影本。 華僑及外國人辦理第一、二、三項之登記,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事時,本公司即不予登記,已登記者,即註銷 其登記,並通知已辦理開戶之證券經紀商不得受託買進。證券經紀商應於 該帳戶自行了結帳上餘額後予以註銷,並將結案情形通報本公司。 本條登記作業並依本公司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登 記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