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7-4 條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應檢具相關文件委託證券經紀商向
本公司辦理登記,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
賣有價證券。
一、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 (或外僑居留證) 。
二、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
    及負責人身分證 (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 。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由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本公司辦理登記,取得
身分編號並檢附下列文件 (如同一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上開文件內容相
同,且已交由證券經紀商留存建檔者,得免予再行檢附) 向證券經紀商辦
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一、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內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國內公司債之交
    換、轉換或認購股份申請、買入證券之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繳納
    稅捐等各項手續之授權書或指派書。
二、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 (或變更
    登記) 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上市 (櫃) 公司之海外子公司如以其海外外籍員工處理員工認股權憑證之
名義向本公司辦理登記,準用第二項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規定並檢附下列
各款文件辦理;另於委託其國內代理人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除上述
第二項各款文件外,另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該帳戶
僅限於賣出該等員工行使認股權利取得之股款繳納憑證或股票,不得從事
其他證券之買賣交易。
一、海外子公司切結確實取得海外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上市 (櫃)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之核准函影本。
三、上市 (櫃) 公司董事會通過當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議事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