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1.一百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 76 條條文,自一百十六年四月一日 起實施。 2.一百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修正之第 75-6、77 條條文、增訂第 77-10 條 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實施。
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應依照下列規定: 一、股票每股市價未滿十元者為一分,十元至未滿五十元者為五分,五十 元至未滿一百元者為一角,一百元至未滿五百元者為五角,五百元至 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二、公債及公司債申報買賣之價格其升降單位為五分,轉換公司債買賣之 價格未滿一百五十元者其升降單位為五分,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千元 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