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本細則 111.04.28 修正之第 58-3 條條文、增訂第 58-9 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證券商辦理或代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應依政府公布之證券商辦 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暨證券商辦理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或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 法之規定辦理。 證券商辦理或代理前項業務於買賣申報成交後,或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 貸辦法」借券賣出成交後,交易類別倘有變更時,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 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