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4 年 01 月 2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1 條
凡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鉅額買賣,其買賣辦法
由本公司另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一、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係指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同一上市證券數量達五
    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二、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係指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上市股票種類達五以上
    ,且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未達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而其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
上者,亦得為單一證券鉅額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