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本細則 111.04.28 修正之第 58-3 條條文、增訂第 58-9 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凡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鉅額買賣,其買賣辦法 由本公司另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一、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係指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同一上市證券數量達五 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二、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係指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上市股票種類達五以上 ,且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未達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而其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 上者,亦得為單一證券鉅額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