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賣方證券商因提出交割之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無法履行交割義務 者,得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申請辦理借券。 一 有價證券破損不全或污損。 二 未經簽證機構簽證者。 三 同一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之權利不同者。 四 面額不合交易單位。 五 缺附轉讓過戶申請書。 六 有價證券或轉讓過戶申請書出讓人印鑑漏蓋或模糊不能辨識者。 七 有價證券簽蓋之出讓人印鑑與轉讓過戶申請書簽蓋之印鑑不符。 八 上市公司漏蓋過戶登記印鑑者。 賣方證券商因委託賣出人違約、錯帳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致無法履行交割義 務,亦得申請辦理借券。賣方證券商借券履行交割義務後未予還券者,由 本公司為其續行辦理借券。 借券數額不足時,本公司即就其不足部分填製「證券支付憑單」交與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代買方證券商收執。賣方證券商應於承諾期限內交付有價證 券,憑以換回「證券支付憑單」及退還擔保金。 賣方證券商申請借券或續行借券時,應於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 定時限內,以匯款方式繳交借券擔保金或續行借券應補繳之擔保金不足額 。銀行營業時間結束後,得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即期支票,或現金 (以新 台幣十萬元內為限) 至本公司臨櫃繳交。 前項借券擔保金或擔保金不足額,得以銀行保證或以中央登錄公債設定質 權抵繳,其抵繳上限為擔保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以中央登錄公債抵繳者, 其抵繳價值為面額百分之九十。 賣方證券商未於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時限內繳存借券擔保金 或提供抵繳擔保品,或補繳擔保金不足額,或其擔保金支票未兌現者,即 為違背交割義務;本公司得將同一結算期應付交割代價及有價證券之等值 部分暫予留置。 證券金融事業取得融券差額所為之標借、議借及標購,依本公司「有價證 券借貸辦法」規定辦理。 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由本公司另行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