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商總分公司得以自己名義各開立二個綜合交易帳戶,分別接受國內及 外國特定委託人買賣有價證券。 特定委託人於開立證券買賣帳戶後方可使用綜合交易帳戶,該綜合交易帳 戶可參與本公司之普通交易(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三條所訂上午九時至下 午一時三十分之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及零股之買賣,並得依本公司有價 證券借貸辦法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後,透過綜合交易帳 戶進行交易。特定投資人依規定可進行信用交易者,得透過綜合交易帳戶 進行信用交易。 前項特定委託人限定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國內機構投資人及全權委託客 戶。前揭國內機構投資人限定為本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政府機構、銀行 及保險、集團企業(指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六條所稱 之集團企業)。 特定委託人如有委託受任人進行交易及為成交價格、數量之分配者,應出 具授權書,並載明成交價格、數量分配及相關授權事項。受任人為機構投 資人者,授權書應由該機構投資人簽章。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國內基金 或同一集團所屬單位委託相同之受任人者,應由該受任人出具聲明書,載 明所轄委託人之身分編號或統一編號、名稱等相關資料。本公司得視業務 需要,請證券商提供前開相關授權證明文件。
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時,應依委託人或受任人之委託 分別為買賣之申報,並於委託書或買賣委託紀錄註記委託人或受任人之名 稱或代號。 證券商應依受任人之指示,將成交價格及數量之分配明細,及受任人之委 託明細,於下午四時前傳送至本公司。 綜合交易帳戶之相關作業要點,由本公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