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發行人銷售其認購(售)權證,應於銷售日當日辦理公告,公告內容應包 括認購(售)權證發行條款、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銷售地點、銷售期間 、預計上市買賣日期、繳款日期、認購(售)權證發行日期、發行人或保 證人之信用評等資料及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 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上市案經本公司審定,檢具上市契約報奉 主管機關核准生效,除按上市契約規定繳付上市費,及依本公司規定繳付 每一認購(售)權證履約保證金外,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將公開銷售 說明書送交本公司轉發各證券商,並於與本公司洽訂之上市買賣開始日期 二日前,由發行人將上市有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 統,並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 前項上市公告事項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上市契約核准文號。 二、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三、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 四、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 五、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履約期間等,如發行上限型認購 (售)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六、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履約價格、存 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一年來同一上市證券為 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 七、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料。 八、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售)權證應予註銷之條款。 九、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十、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票分割、合併 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配發股 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調整其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或相關事項之 約定;發行人如未依本公司參考調整公式訂定,應於公開銷售說明書 以顯著字體說明。 十一、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股票終 止上市情事時,或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解散、 破產或撤銷核准等原因終止上市時之處理方式。 十二、認購(售)權證之上市及經交易所終止上市或停止買賣時之處理方 式。 十三、存續期間屆滿時,認購權證標的證券市價大於其履約價格(或認售 權證之履約價格大於其標的證券市價)有履約價值者,如其履約條 款訂為現金結算者,視為持有人已有行使認購(售)權證並得請求 履約之意思表示之條款。 十四、發行人不得主動轉換為存續期間長於該認購(售)權證之另一認購 (售)權證或其他證券之條款。 十五、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給付方式。 十六、前款之履約方式如係以現金支付,其現金結算額應以標的證券之行 使日當日收盤價計算。 十七、發行人未於規定時限履行其交付標的證券或現金差價之義務時,對 其集保履約專戶內存券之分配處理方式。 十八、刊登公告的日期。 十九、公眾人士可索閱公開銷售說明書的地址。 二十、刊登下文所示之無責任聲明(標準格式):「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 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公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 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二十一、認購(售)權證上市買賣日期。 二十二、其他經本公司規定之資料。 申請認購(售)權證上市之發行人未能於經本公司同意其發行計畫後十個 營業日內完成銷售或未能於其上市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十個營業日內向 本公司洽定上市買賣日事宜者,其同意函應予撤銷。 前項發行人於其認購(售)權證開始上市買賣前,經發現有本公司認購( 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八、九條各款規定之情事時,本公司得先暫緩其 認購(售)權證上市買賣,並進行查核,同時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發行人 拒絕接受本公司查核或提出必要之資料,或經查證確有不宜上市之情事者 ,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撤銷其上市契約或終止其上市;經查證 並無不宜上市之情事者,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通知該公司恢復 辦理上市買賣相關事宜。 發行人就其所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存續期間屆滿前二十個營業日,須將 下列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下載資料送交 本公司;如發行人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得不受前述於 權證存續期間屆滿前二十個營業日須公告之限制,但須於視同最後交易日 之次一營業日辦理公告事宜: 一、認購(售)權證的到期日、最後交易日,及終止上市日期。 二、履約價格及行使比例。 三、持有人行使權利時之履約結算方式。 四、請求履約之程序。 五、本公司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上市之認購(售)權證,由本公司編定其代號及簡稱,統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