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6 年 01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1 條
凡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鉅額買賣:
一、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係指申報上市證券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二、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係指申報上市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
    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為之者,應符合前項之標準。但未達前項第一款
之情形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為單一證
券逐筆交易方式之鉅額買賣。
符合下列規定者,亦得為配對交易方式之鉅額買賣:
一、單一證券鉅額買賣,其申報上市證券數量達一千交易單位以上者。
二、股票組合鉅額買賣,其申報上市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三千
    萬元以上者。
未達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三千萬元以上者
,得為單一證券配對交易方式之鉅額買賣。
有關鉅額買賣之辦法由本公司另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