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凡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鉅額買賣: 一、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係指申報上市證券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二、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係指申報上市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 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為之者,應符合前項之標準。但未達前項第一款 之情形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為單一證 券逐筆交易方式之鉅額買賣。 符合下列規定者,亦得為配對交易方式之鉅額買賣: 一、單一證券鉅額買賣,其申報上市證券數量達一千交易單位以上者。 二、股票組合鉅額買賣,其申報上市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三千 萬元以上者。 未達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三千萬元以上者 ,得為單一證券配對交易方式之鉅額買賣。 有關鉅額買賣之辦法由本公司另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