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本細則 111.04.28 修正之第 58-3 條條文、增訂第 58-9 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買賣,以限價為之。但得接受法人或其他機構,於其 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授權證券商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並 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 前項委託無特約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 限價委託,係指委託人限定價格,委託證券經紀商為其申報買賣,其成交 價格,於買進時,得在限價或限價以下價格成交;於賣出時,得在其限價 或限價以上之價格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