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9 條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買賣,以限價為之。但得接受法人或其他機構,於其
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授權證券商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並
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
前項委託無特約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
限價委託,係指委託人限定價格,委託證券經紀商為其申報買賣,其成交
價格,於買進時,得在限價或限價以下價格成交;於賣出時,得在其限價
或限價以上之價格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