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本細則 111.04.28 修正之第 58-3 條條文、增訂第 58-9 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委託人於本公司借券系統借貸有價證券,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第一章、第二章規定辦理。
證券商辦理或代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 辦法、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或證券 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