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99 條
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以漲(跌)停板申報買進(賣出)。
二、開盤前申報買進(賣出)之價格,不得逾越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若
    遇除權、除息,則為當日除權、息參考價計算漲(跌)停板升降幅度
    限制之二分之一。
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及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或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需要暨為申購或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而
買賣證券,得另設專戶買賣申報者,均不受前項價格限制。
本公司對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有影響正常市況之虞時,得報請主管機關限
制其對一部或全部證券之買賣數量或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