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賣方證券商因提出交割之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無法履行交割義務 者,得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申請辦理借券。 一、有價證券破損不全或污損。 二、未經簽證機構簽證者。 三、同一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之權利不同者。 四、面額不合交易單位。 五、缺附轉讓過戶申請書。 六、有價證券或轉讓過戶申請書出讓人印鑑漏蓋或模糊不能辨識者。 七、有價證券簽蓋之出讓人印鑑與轉讓過戶申請書簽蓋之印鑑不符。 八、上市公司漏蓋過戶登記印鑑者。 賣方證券商因委託賣出人違約、錯帳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致無法履行交割義 務,亦得申請辦理借券。賣方證券商借券履行交割義務後未予還券者,由 本公司為其續行辦理借券。 借券數額不足時,本公司即就其不足部分填製「證券支付憑單」交與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代買方證券商收執。賣方證券商應於承諾期限內交付有價證 券,憑以換回「證券支付憑單」及退還擔保金。 賣方證券商申請借券或續行借券時,應於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 定時限內,以匯款方式繳交借券擔保金或續行借券應補繳之擔保金不足額 。銀行營業時間結束後,得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即期支票,或現金(以新 台幣十萬元內為限)至本公司臨櫃繳交。 前項借券擔保金或擔保金不足額,得以銀行保證或以中央登錄公債設定質 權抵繳。以中央登錄公債抵繳者,其抵繳價值為面額百分之九十。 賣方證券商未於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時限內繳存借券擔保金 或提供抵繳擔保品,或補繳擔保金不足額,或其擔保金支票未兌現者,即 為違背交割義務;本公司得將同一結算期應付交割代價及有價證券之等值 部分暫予留置。 證券金融事業取得融券差額所為之標借、議借及標購,依本公司「有價證 券借貸辦法」規定辦理。 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由本公司另行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