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7-3 條
〈刪除〉
第 50-4 條
上市之認購(售)權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發生變更交易方式、停止買賣或
終止上市之情事時,本公司得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條之一所
列處理程序,變更其交易方式並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或先行公告停止其買賣後,復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有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所列情事,本公司亦應
分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或先行公告停止其買
賣後,復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