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刪除〉
上市之認購(售)權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發生變更交易方式、停止買賣或 終止上市之情事時,本公司得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條之一所 列處理程序,變更其交易方式並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或先行公告停止其買賣後,復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有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所列情事,本公司亦應 分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或先行公告停止其買 賣後,復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