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有價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除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外,股票價格以漲至 或跌至前一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債券價格以漲至或跌至前一日收盤 價格百分之五為限。但升降幅度限度未滿最小升降單位者,按最小升降單 位計算,且價格以跌至最小升降單位為限。 初次上市普通股除上櫃轉上市者外,自上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採無升降 幅度限制,且價格以跌至一分為限。 如前一日無收盤價格,但有連續二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或最低賣出申報 價格達漲跌停時,得以之作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