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發行人銷售其認購(售)權證,應於銷售日當日辦理公告,公告內容應包 括認購(售)權證發行條款、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銷售地點、銷售期間 、預計上市買賣日期、繳款日期、認購(售)權證發行日期、發行人或保 證人之信用評等資料、本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八 條所定應行記載事項及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 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上市案經本公司審定,檢具上市契約報奉 主管機關核准生效,除按上市契約規定繳付上市費外,應於接到本公司通 知後,將公開銷售說明書送交本公司轉發各證券商,並於與本公司洽訂之 上市買賣開始日期二日前,由發行人將上市有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 前項上市公告事項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上市契約核准文號。 二、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三、標的指數、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 四、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 五、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履約期間等,如發行 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六、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或標的指數、履 約價格或履約指數、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 一年來同一上市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 七、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料。 八、本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八條所定應行記載事 項。 九、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售)權證應予註銷之條款。 十、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十一、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票分割、合 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配 發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調整其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或相關 事項之約定;發行人如未依本公司參考調整公式訂定,應於公開銷 售說明書以顯著字體說明。 十二、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股票終 止上市情事時,或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解散、 破產或撤銷核准等原因終止上市時之處理方式。 十三、認購(售)權證之上市及經交易所終止上市或停止買賣時之處理方 式。 十四、存續期間屆滿時,認購權證標的證券市價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大 於其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或認售權證之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大於 其標的證券市價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有履約價值者,如其履約 條款訂為現金結算者,視為持有人已有行使認購(售)權證並得請 求履約之意思表示之條款。 十五、發行人不得主動轉換為存續期間長於該認購(售)權證之另一認購 (售)權證或其他證券之條款。 十六、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給付方式。 十七、前款之履約方式如係以現金支付,其現金結算額應以標的證券或標 的指數之行使日當日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計算。 十八、發行人未於規定時限履行其交付標的證券或現金差價之義務時,對 其集保履約專戶內存券之分配處理方式。 十九、刊登公告的日期。 二十、公眾人士可索閱公開銷售說明書的地址。 二十一、刊登下文所示之無責任聲明(標準格式):「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 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公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內 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二十二、認購(售)權證上市買賣日期。 二十三、其他經本公司規定之資料。 申請認購(售)權證上市之發行人未能於其上市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十 個營業日內向本公司洽定上市買賣日事宜者,其同意函應予撤銷。 前項發行人於其認購(售)權證開始上市買賣前,經發現有本公司認購( 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八、九條各款規定之情事時,本公司得先暫緩其 認購(售)權證上市買賣,並進行查核,同時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發行人 拒絕接受本公司查核或提出必要之資料,或經查證確有不宜上市之情事者 ,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撤銷其上市契約或終止其上市;經查證 並無不宜上市之情事者,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通知該公司恢復 辦理上市買賣相關事宜。 發行人就其所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存續期間屆滿前二十個營業日,須將 下列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下載資料送交 本公司;如發行人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得不受前述於 權證存續期間屆滿前二十個營業日須公告之限制,但須於視同最後交易日 之次一營業日辦理公告事宜: 一、認購(售)權證的到期日、最後交易日,及終止上市日期。 二、履約價格及行使比例。 三、持有人行使權利時之履約結算方式。 四、請求履約之程序。 五、本公司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上市之認購(售)權證,由本公司編定其代號及簡稱,統一使用。
發行人於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分派股息或紅利、依法增資 、因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達重設之標準需調整,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 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配發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須依本公司規定期限將 下列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另標的證券發行公司 依法減資、股票分割或合併開始日等事項,權證發行人除應依本公司規定 期限將下列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外,並應檢附下 載資料送交本公司: 一、認購(售)權證之名稱。 二、認購(售)權證之到期日。 三、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行使比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整及變更。 四、生效日期。 五、本公司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不得以漲(跌)停板申報買進(賣出)。 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及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或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需要、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為提供權證之 流動量、暨為申購或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而買賣證券,得另設專 戶買賣申報者,均不受前項價格限制。 本公司對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有影響正常市況之虞時,得報請主管機關限 制其對一部或全部證券之買賣數量或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