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8 年 09 月 2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5 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證券經紀商於受理開戶時,應先與委託人訂立受託契約,認定以本公
    司章程、營業細則、公告、通函、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約及證券經紀
    商受託契約準則等為契約之一部,載明開戶日期及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電話號碼、身
      分證統一編號;若有代理人者,代理人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委託人為法人:法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代表人、被授
      權人。
二、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在受託
    契約上簽章並註明其親屬關係,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及交割事宜
    之業務憑證均由法定代理人簽章。
三、委託人為法人者,應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受託契約上簽章,並出具授
    權書。委託買賣有價證券與交割事宜之業務憑證由其被授權人簽章。
四、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除為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者外,不得代理他人開戶、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或辦理交割相關
    手續。   
五、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於簽訂受託契約時,應留存本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憑同式印鑑或簽名當
    面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或辦理交割相關手續;委託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委由代理人辦理上開事項時應憑同式印鑑或簽名為之。
六、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由代理人代理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或辦
    理交割相關手續,應出具授權書為之,並得留存代理人印鑑卡或簽名
    樣式卡憑以辦理。
七、委託人款券均採帳簿劃撥交割,並簽具同意書者,得免辦理交割單據
    (非當面委託之委託書、買賣報告書等)之簽章,惟於交割前,證券
    商應將受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委託人,並留存確認紀錄;委託人依法
    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者,得免辦理交割單據
    (非當面委託之委託書、買賣報告書等)之簽章,惟於交割前,證券
    商應將受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委託人及代為款券交割之保管機構,並
    留存確認紀錄。 
八、證券經紀商不得以電腦設定群組方式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委託書與委
    託紀錄應記載事項依主管機關之「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
    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四條、第十二條規
    定,並應依下列規定製作:
(一)非電子式交易型態
      1.當面委託: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當面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者,應填寫委託書並簽章。
      2.電話、書信或電報委託: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以電話、
        書信或電報委託者,應由受託證券經紀商之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印製委託買賣紀錄,並依第五、六
        、七款之規定處理;以書信或電報委託者,應將函電附於委託書
        或買賣委託紀錄後。
        證券經紀商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
        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
        惟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且應依時序別列印買
        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
(二)電子式交易型態
      指委託人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及其他經本公
      司同意之電子式委託買賣方式,證券經紀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以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證券經紀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
        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
        主管簽章。
      2.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另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以
        語音委託者,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
        其來電號碼。
      電子式交易型態之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
      印買賣委託紀錄:
      1.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2.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九、除語音委託外,證券經紀商與採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其有價
    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
    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
(一)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者。
(二)符合本公司「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
      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者。
十、第八款委託書應依委託先後順序編號,其格式及應行記載事項,依主
    管機關之規定。若買賣有爭議時,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若無爭議
    則依下列規定保存:
(一)未成交者,一週後自行銷毀;惟以書面方式填具委託書者,應加蓋
      未成交戳記。
(二)已成交者,若無爭議應併同其他業務憑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