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2 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上市之有價證券,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應於實施日
四十日前公告之,並即通知櫃檯買賣中心及該上市公司得申請為管理股票
。
依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條之六、第五十條之七、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五
十三條之十一、第五十三條之三十一或第五十三條之三十二規定之情事而
終止上市買賣者,本公司應於實施日五日前公告之。
上市公司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公司通知其有價證券終止上市後,亦應
於接獲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將公告報紙二份送本公司備查。
但因債券發行期滿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上開公告日
期之限制。
前項規定於受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其受益證券終止上市、特殊目的公司經
本公司通知其資產基礎證券終止上市、或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經本公
司通知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終止上市、
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經本公司通知其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終
止上市、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其台灣存託憑證
終止上市、第二上市公司經本公司通知其股票終止上市,及發行人經本公
司通知其認購(售)權證終止上市者準用之。
第 59 條
初次上市之有價證券競價買賣,除另有規定,按上市前之公開銷售價格為
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初次上市之有價證券已於櫃檯買賣,以終止櫃
檯買賣之最近營業日最後一筆成交價格或最近營業日之參考價格為計算升
降幅度之參考基準。
依第五十三條之十一至第五十三條之十三或第五十三條之三十一規定轉換
股份予他新設公司者,其初次上市之普通股,以預計所轉換普通股占新設
公司預計發行普通股比例最高之上市公司普通股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乘
以換發一股新股所需股份算得之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普通
股以外之有價證券,則以預計轉換為該有價證券所占比例最高之上市有價
證券或櫃檯買賣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乘以換發一股(或一交易
單位)之新有價證券所需股份(或交易單位)算得之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
之參考基準。
增資股、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首日上市升降幅度之計算,按舊股
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權利差額為計算之基準,但權利差額無法確定時,按
舊股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