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0-4 條
上市之認購(售)權證所表彰之國內有價證券,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所表
彰之有價證券,發生變更交易方式、停止買賣、暫停交易或終止上市之情
事時,本公司得依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一、第四十九條之二、第五
十條、第五十條之三、第五十條之一所列處理程序,變更認購(售)權證
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交易方式或暫停其交易並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或先行公告停止
其買賣後,復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認購(售)權證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於其所表彰之有價證券恢復原有
交易方式、恢復買賣、恢復交易或免除終止上市時,得恢復原有交易方式
或恢復交易並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
恢復買賣或免除終止上市。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有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所列情事,本公司亦應
分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或先行公告停止其買
賣後,復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