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100 年 07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7-2 條
第一上市公司或第二上市公司暨其代理機構、或臺灣存託憑證之外國發行
人暨其存託機構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一、外國發行人決定特定期間或期日以確定其股東身份,俾享股利分派、
    新股認購權及其他權利時,應於該期間開始日或期日前十二個營業日
    將其事由及具體內容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二、(本款刪除)
三、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在本公司市場開始買賣前,應將公開說明書二千
    份,依本公司規定送交本公司及公眾閱覽。
四、外國發行人依主管機關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
    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規定,應申報之資料。
前項有關書件及公告,均應以英文併附中譯本或以中文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