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8 條
電腦自動交易之買賣申報,限當市有效。
電腦自動交易之買賣申報,除另有規定外,得自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前之三
十分鐘起輸入,由參加買賣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依序逐筆輸入證券商代號
、委託書編號 (或自行買賣申報編號) 、委託書種類(融資、融券、借券
、集中保管、自行保管)、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有價證券代號
、交易種類(普通、鉅額、零股)、單價、數量及買賣別;於其買賣申報
輸入本公司電腦主機後,列印買賣回報單,俟撮合成交後,即經由參加買
賣證券商之印表機列印成交回報單;買賣申報及成交回報單記載之項目,
本公司得視需要予以增減之。                                      
證券經紀商應輸入之前項委託書編號,應依委託先後依序編定;證券自營
商之買賣申報編號,應依申報先後依序編定之。                      
買賣申報價格得在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之規
定限度內為之。                                                  
本公司於交易時間內即時揭示成交價格與數量,及未成交之最高買進及最
低賣出申報價格與數量。但其他買賣申報之價格與數量,本公司得視市場
需要為適當揭示。                                                
證券商申請變更買賣申報時,除減少申報數量外,應先撤銷原買賣申報,
再重新申報。
第 58-5 條
上市有價證券暫停交易原因消滅後,普通交易及鉅額、零股、盤後定價、
拍賣、一般標購等其他交易得恢復交易。但暫停交易原因消滅在市場交易
時間結束前之一段時間內或結束後者,當日均不予恢復交易。
第 58-6 條
上市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或恢復交易之始期,以本公司電腦執行時間為準。
上市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期間內,本公司停止接受買賣之申報,但證券商得
就暫停交易前尚未成交之買賣申報申請撤銷或減少申報數量。
上市有價證券自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前三十分鐘起至交易時間結束前一段時
間內恢復交易時,於接受買賣申報後一段時間之首次撮合採集合競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