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本細則 111.04.28 修正之第 58-3 條條文、增訂第 58-9 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時,應依委託人或受任人之委託 分別為買賣之申報,並於委託書或買賣委託紀錄註記委託人或受任人之名 稱或代號。 證券商應將受任人指示之成交價格及數量之分配明細,於成交日下午六時 前傳送至本公司;委託人、受任人之委託明細,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 午六時前傳送至本公司。但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綜合交易帳戶之相關作業要點,由本公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