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本細則 111.04.28 修正之第 58-3 條條文、增訂第 58-9 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證券商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倍數,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 其流動資產總額之成數,應遵主管機關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 限制。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規定外,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 產;其營業用之不動產及設備總額及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其 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 證券商應遵照主管機關之規定,在每年度課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特別盈餘公 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