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4 條
上市公司應在本公司所在地區設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辦理股務
事宜,並應將股務機構之辦公處所及負責人姓名暨過戶時必須加蓋在有價
證券上之印鑑式樣,於決定後三日內向本公司申報並公告,其變更時亦同
。但上市公司更換股務代理機構者,應於取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備查函之日起三日內向本公司申報並公告。
上市公司辦理有價證券過戶或股票分割事宜,應於接受申請日起三日內辦
理完竣。
第一項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其辦理股務之人員與設備應符合主
管機關所頒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並應依上開股
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有價證券股務事宜。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受益憑證過戶、受託機構辦理受益證券過戶、特殊
目的公司辦理資產基礎證券過戶、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
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過戶、境外基金機構由其所委
任之總代理人,或由總代理人另行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境外指數股
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過戶、第二上市公司股票過戶或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
構辦理臺灣存託憑證過戶時,準用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第 49-4 條
第四十九條至第四十九條之三所定「淨值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例」,
應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或第一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之股份或其子公司
    所持有該上市公司之股份之成本列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減項者
    ,應將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之該上市公司庫藏股票面額自財務報
    告所列示股本中予以扣除。
二、預收股本及待註銷股本列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加減項者,應將
    相關股份面額加計或扣除於股本中。
三、無面額或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第一上市公司有前二款情事者,應將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之該上市公司庫藏股票總額、預收股本總額
    及待註銷股本總額加計或扣除於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
    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