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經紀商接受普通交割買賣之賣出委託時,應確認委託數量不超過委託 人在其保管劃撥帳戶餘額與現券送存之總和,但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委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事務。 二、委託融券賣出。 三、委託賣出償還融資。 四、委託賣出已了結信用交易之抵繳有價證券。 五、委託賣出借貸款項或交割款項融資所提供之擔保品。 六、委託賣出有價證券借貸得領回之擔保品。 七、委託賣出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 八、委託賣出前一營業日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三章出借之有 價證券。 九、委託賣出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出借並已通知借券人於其賣 出交割日前歸還之有價證券。 十、委託賣出已確認借券但尚未撥入之有價證券。 十一、委託賣出質權人處分設質之有價證券。 十二、委託賣出前一營業日認購權證申請履約且發行人已確認採證券交付 之有價證券。 十三、依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委託賣出指數股票型基 金受益憑證或受益憑證股票組合。 十四、委託賣出前一營業日買進之有價證券。 十五、委託賣出當日已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買進之有價 證券。 十六、其他經本公司公告排除適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