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4 條
申請參加本公司市場買賣之證券商,應填送申請書,簽具使用市場契約,
連同下列各項文件一式三份,向本公司申請之:
一、證券商許可證影本。
二、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如非公司組織之金融機
    構兼營者為奉准組設之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營業計劃書、業務章則、股東名冊及其持有股數。
四、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名冊、登記表,並各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
    本及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五、各級業務人員之名冊、登記表,並各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並無
    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登記表,應依主管機關所制定之格式為之。
第 21 條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國內分支機構並取得許可證照後,應於開業前
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送交本公司備查。
一、分支機構設立許可證影本。
二、分支機構經理人名冊、登記表、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並無證券交
    易法第五十三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三、分支機構各級業務人員名冊、登記表,並各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及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證券商國內分支機構之營業處所或經理人如有變更,應於五日內填具變更 
登記申請書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及變更登記費,送由本公司加具意見 
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證券商國內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適用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 
定。
第 75-1 條
證券經紀商受理開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為自然人者,除下列情形外,應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
    場簽章。
(一)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由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辦理
      開戶並當場簽章,如委託人尚未領取身分證時,得以戶口名簿代之
      ;監護人或輔助人並應檢附其為監護人或輔助人之證明文件。
(二)委託人為法人派駐國外工作者,得委託代理人親持代理人及委託人
      之身分證正本,檢具經我國駐外機關或委託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派
      遣法人出具之派駐國外工作證明文件辦理開戶。
(三)刪除
二、委託人為法人者,由被授權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
    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
    附上開通知單影本)、授權書暨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辦
    理;證券經紀商並應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三、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者,得
    免函證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四、委託人為非法人團體者,應以其負責人之個人名義開戶,將團體名稱
    併列於戶名內,並由其負責人檢附主管機關登記證照(或核准成立、
    備案或其他登錄證明之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
    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如係免扣繳所得稅者,須另附「所得稅免扣
    繳證明」乙份)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辦理;開戶時應一併開立證券集
    中保管劃撥帳戶,並將其有價證券送存,惟該帳戶僅得委託賣出,不
    得委託買入,且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其賣出時,應先收足有價證券,始
    得辦理賣出申報。
五、證券經紀商除因特殊情況並註明原因者,得將特定帳號予以空號處理
    外,應依開戶順序編列開戶帳號,但對於非當年度(曆年制)註銷之
    空號得依序填補使用之。
證券經紀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與核對有無錯誤遺漏,
且非俟完成開戶手續及前項第二款之函證確認程序,並將開戶資料及帳號
鍵入本公司電腦檔案,不得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