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7 條
上市公司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一、除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所為之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或公
    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之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公
    告者,得免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外,其餘公告與股東有關之權利
    義務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
    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
    達者,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司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二、召集股東會前,應依前條規定將董事會議事錄併同停止變更股東名簿
    記載之公告,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三、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應檢送股東會年報二份。
四、經核准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送公開說明書至少二千份;但採行
    電子檔案傳送方式並已依「公司募集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
    項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者,得僅檢送四份。
五、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應檢送本公司之財務報告、文件、報
    表各二份,且於檢送年度財務報告時,應附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二
    份。
六、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檢送之其他資料。
上市公司發行海外股票於海外證券市場上市,依上市當地國證券相關法令
規章之規定期限內,應提供或揭露之任何資料,應於提供資料二日內檢送
該等資料向本公司申報。
本公司得依上市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編製企業社
會責任報告書,並申報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其作業辦
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