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8 條
電腦自動交易之買賣申報,限當市有效。
電腦自動交易之買賣申報,除另有規定外,得自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前之三
十分鐘起輸入,由參加買賣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依序逐筆輸入證券商代號
、委託書編號(或自行買賣申報編號)、委託書種類(融資、融券、借券
、集中保管、自行保管)、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有價證券代號
、交易種類(普通、鉅額、零股)、單價、數量及買賣別;於其買賣申報
輸入本公司電腦主機後,列印買賣回報單,俟撮合成交後,即經由參加買
賣證券商之印表機列印成交回報單;買賣申報及成交回報單記載之項目,
本公司得視需要予以增減之。
證券經紀商應輸入之前項委託書編號,應依委託先後依序編定;證券自營
商之買賣申報編號,應依申報先後依序編定之。                      
買賣申報價格得在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之規
定限度內為之。                                                  
本公司於開市(即交易時間開始)前之三十分鐘及收市(即交易時間結束
)前一段時間,即時揭示試算成交價格與數量及試算未成交之最高五檔買
進及最低五檔賣出申報價格與數量;另交易時間內即時揭示成交價格與數
量,及未成交之最高五檔買進及最低五檔賣出申報價格與數量。但其他買
賣申報之價格與數量,本公司得視市場需要為適當揭示。
證券商申請變更買賣申報時,除減少申報數量外,應先撤銷原買賣申報,
再重新申報。
第 58-3 條
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一律為集合競價,其成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
    出申報須全部滿足。
二、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
三、合乎前二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
    之價位,如當市尚無成交價格者,採接近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之價位。
所稱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前一日收盤價格。
二、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前一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前一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
      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二)前一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前一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
      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三)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前一日開盤競價基準。
三、如係初次上市、除權除息交易等價格調整,或停止買賣後恢復交易者
    ,採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之一、第六十七條或第六十七條之一、
    第六十七條之二或其他規章所定參考基準依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後之
    價格。
有價證券當市第一次撮合成交之價格為其開盤價格,開市前輸入而未成交
之買賣申報,仍依原電腦隨機排列順序繼續撮合;至收市前一段時間彙集
其所有買賣申報而撮合成交之價格為收盤價格,如未成交時,則以當市最
後一次成交之價格為收盤價格。
有價證券自當市第一次撮合成交至收市前一段時間之時段內,如每次撮合
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一定幅度時,本公司立即對當
次撮合延緩一段時間,並繼續接受其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延
緩撮合時間終了後依序撮合成交。但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
間,及依本公司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及當市開盤
競價基準低於一定價格者,不在此限。
有價證券開市或收市前一分鐘,如任一次與其前一次之試算成交價格漲跌
超逾百分之三點五時(開市前之三十分鐘如無前一次試算成交價,則以開
盤競價基準為準;收市前一段時間如無前一次試算成交價,則以最近一次
成交價為準,如仍無最近一次成交價,則以開盤競價基準為準),該有價
證券暫緩當市第一次撮合或收市撮合。暫緩當市第一次撮合之有價證券,
延緩二分鐘後依序撮合成交。暫緩收市撮合之有價證券,於一時三十一分
起至一時三十三分繼續接受其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一時三十
三分依序撮合成交。但依本公司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
券、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低於一元之有價證券、認購(售)權證及分離後認
股權憑證,不在此限。